为了规范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条 定义与术语
(一)集中供热是指由一个或多个热源通过热网向城市区域内的居民、商业和其他用户提供采暖、生活热水等热能服务的方式。
(二)热源是指用于生产热能的各种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锅炉房、热电厂等。
(三)热网是指用于输送热能的管道系统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管理职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集中供热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集中供热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规划与建设
(一)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二)新建、改建、扩建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等活动,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五条 经营许可
从事集中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六条 用户权利义务
(一)用户有权选择合适的供热方式,并享有安全、稳定、优质的供热服务;
(二)用户应当按时缴纳供热费用,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三)用户不得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影响正常运行。
第七条 应急预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集中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确保在发生重大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第八条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第九条 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关于《市集中供热条例》的主要内容概述。希望通过对该条例的学习,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支持我市集中供热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