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燃气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设、经营、使用以及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镇燃气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燃气工作的领导,将城镇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城镇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城镇燃气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燃气设施,优化资源配置。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燃气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城镇燃气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
第十三条 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定期对燃气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优质的燃气服务,定期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知识。
第十六条 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得擅自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发现燃气泄漏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燃气经营企业。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燃气安全预警机制,及时发布燃气安全信息,指导公众应对燃气事故。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第十九条 发生燃气事故时,燃气经营企业和相关部门应当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旨在通过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来保障城镇燃气的安全使用和管理,促进城镇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希望各相关部门和个人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公共安全和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