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有公司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二)合理配置,高效利用;
(三)责任明确,严格考核;
(四)依法合规,确保安全。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与分类
第四条 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设备、办公家具等。
第五条 固定资产按用途分为生产性固定资产和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按经济用途分为经营性固定资产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按所有权归属分为自有固定资产和租赁固定资产。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与验收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超预算采购。购置计划需经财务部门审核,并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购置固定资产时,应选择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供应商,并签订正式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交货时间、验收标准等内容。
第八条 固定资产到货后,由使用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
第九条 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固定资产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条 使用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固定资产,避免因不当操作造成损坏。如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维修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保养,及时更换易损件,延长使用寿命。对于需要大修的重大项目,应编制专项预算并上报审批。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调拨与处置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因工作需要需在公司内部进行调拨时,须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经双方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对于闲置不用或已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清理处置。处置前必须经过资产评估,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处置所得收入应当上缴公司财务部门入账,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与盘点
第十五条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核实账实是否相符,并形成书面报告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八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经济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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