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呼伦贝尔市城镇供热管理,提高供热服务质量,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伦贝尔市行政区域内城镇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呼伦贝尔市城镇供热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障安全、节能环保、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供热管理工作,旗市区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城镇供热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供热规划应明确供热发展目标、供热分区、热源布局等内容。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规划的要求,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 城镇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第八条 城镇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
第九条 从事城镇供热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第十条 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热服务制度,公开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供热企业应当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保证供热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
第十二条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供热费用,不得拖欠或拒付。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止供热或降低供热质量。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热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用户投诉,维护市场秩序。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供热主管部门举报。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五条 市、旗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应急响应机制,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供热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呼伦贝尔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为《呼伦贝尔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全文,旨在通过科学合理的管理和规范化的操作流程,提升城镇供热服务水平,满足居民生活需求,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