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门诊病历的书写与管理工作,确保医疗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暂行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中从事门诊诊疗工作的医务人员。
一、基本原则
1. 真实性原则:门诊病历必须真实反映患者的病情及治疗过程,不得虚构或隐瞒事实。
2. 及时性原则:门诊病历应当在患者就诊后及时完成,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3. 完整性原则:病历应包含所有必要的医疗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主诉、现病史、既往史、体格检查结果、诊断、治疗方案等。
二、具体要求
1. 书写规范:
- 使用统一格式的病历纸张和书写工具。
- 字迹清晰工整,避免涂改;如需修改,应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日期。
- 采用医学术语描述病情,避免使用模糊不清的语言。
2. 内容详实:
- 主诉应简洁明了地概括患者的症状及其持续时间。
- 现病史需详细记录发病经过、主要症状表现及相关因素。
- 既往史应包括以往疾病史、手术史、过敏史等内容。
- 体格检查部分要全面细致,尤其是与当前疾病相关的阳性体征。
- 辅助检查结果应及时录入,并对其意义进行简要分析。
3. 责任明确:
- 每份门诊病历均由接诊医师负责填写,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若为实习医生或进修人员参与诊治,则须由带教老师审核签字确认。
三、监督管理
1. 医疗机构应定期组织对门诊病历质量进行抽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个人或科室予以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罚。
3. 鼓励患者及其家属监督门诊病历书写情况,发现异常可向医院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四、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一年。期间将根据实际执行效果调整完善相关内容。希望全体医护人员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
以上就是关于门诊病历书写管理的一些基本要求,请大家务必重视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