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举办者和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_________(以下简称“本单位”),是一个以非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其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设在_________,邮政编码为_________。
第四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_________。
第五条 本单位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为_________,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1. 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 推荐理事和监事;
3. 当本单位终止后,有权取得本单位剩余财产;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_________元,由举办者_________出资。
第八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为_________。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九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人数为_________人,任期为_________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章程;
2. 决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 审批本单位的财务预算和决算;
4. 聘任和解聘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5. 决定本单位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等重大事项;
6. 其他应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_________次会议,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本单位设监事会,监事会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向举办者报告工作情况。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配给举办者、理事、监事及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本单位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税务、审计部门的检查。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七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举办者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章 终止和清算
第十八条 本单位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单位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以上内容构成了民办非组织企业的基本章程框架,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