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成品油市场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促进市场竞争,保障成品油供应安全,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成品油市场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提高成品油储存、运输和销售的安全性和环保水平。
第二章 经营资质管理
第六条 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七条 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场地使用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四)符合国家标准的储油设施证明;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条 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三章 市场秩序维护
第九条 成品油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不得哄抬物价或恶意压价竞争,确保市场价格稳定。
第十条 加强对加油站等终端销售网点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如擅自停业、超范围经营等问题。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机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四章 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 成品油经营者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 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要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因素,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四条 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依法责令整改直至关闭相关设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成品油市场的管理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通过以上细则的实施,旨在构建一个更加规范有序的成品油市场体系,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能源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