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殡葬管理,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殡葬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文明节俭的原则,尊重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将殡葬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殡葬服务体系。
第二章 殡仪服务
第五条 殡仪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提供服务,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殡仪服务机构不得强迫死者家属接受不必要的服务项目或购买指定的商品。
第七条 提供殡仪服务时,应当尊重死者的遗愿以及家属的意见,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量满足合理需求。
第三章 公墓管理
第八条 建立公墓必须经过规划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设任何形式的公益性或者经营性公墓设施。
第九条 公墓经营者应定期维护墓地环境,保持整洁有序,防止污染周围空气及水源。
第十条 鼓励采用树葬、花坛葬等生态环保型葬法代替传统土葬方式,节约土地资源。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殡葬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就是关于《殡葬管理办法》的一些基本内容概述。希望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推动形成更加健康和谐的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