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三,男,汉族,1985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11010119850310XXXX,住址:北京市朝阳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800138000。
被告:李四,男,汉族,1978年6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11010219780620XXXX,住址:北京市海淀区XX小区XX号楼XX室,联系电话:13900139000。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共计贰万元整(¥20,000.00);
二、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4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3年5月1日,被告因个人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23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上述款项汇入被告账户,双方对借款金额、还款期限等事项均无异议。
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通过电话及短信方式催促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予偿还。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三
2025年4月5日